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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條款

  • 第1條(適用範圍)
    酒店與客人簽訂的住宿協議及其相關合同應符合本協議的規定,本合同中未規定的事項應符合我一般設立的法律或慣例。
    2如果酒店符合特別協議規定的程度,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則不論前款的規定如何,以特殊合同為準。
  • 第2條(申請住宿合同)
    有意向酒店申請酒店住宿合同的人,請向酒店提供以下服務。
    (1)客人姓名, 地址, 電話號碼
    (2)住宿日期和到達時間
    (3)住宿費(附加表1的基本住宿費一般)
    (四)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如果客人在入住期間要求繼續住宿超出前段第2項的住宿日期,酒店將視情況在入住時提出新的住宿合同申請。
    3酒店可能會在預定的住宿日期之前的任何一天致電客人的聯繫地址以確認預訂。
  • 第3條(建立住宿合同等)
    酒店接受前條規定的申請時,應當簽訂住宿合同。但是,只有在我們證明酒店不接受的情況下才適用。
    (2)根據前款規定確定住宿合同時,在住宿期間的基本住宿費(超過3日的3日)之前支付酒店指定的押金至指定日期酒店我會的。
    3申請費首先適用於客人最終支付的住宿費用,如果出現第5條和第17條規定適用的情況,則根據取消費用,如果有剩餘金額,將根據第11條支付費用後予以退還。
    4如果第2款規定的申請費用不能在酒店根據該款規定的日期支付,則住宿合同將失效。
    5當酒店出示(導遊)與因特網網站(或電話)上的日期之前和之後的住宿費相比非常便宜的錯誤住宿費並以住宿費申請住宿合同時,只要沒有跡象表明(指導)費用低廉的理由,例如“限制”,“特別”,“活動”等,住宿合同無效,因為它是民法失誤的指導和同意,我會給你一個通知盡快及時。
  • 第4條(拒絕簽訂住宿合同)
    在以下情況下,酒店可能無法回應住宿合同的訂立。
    (1)住宿申請不符合本協議。
    (2)因房間(會員)而沒有房間的時候。
    (3)有意留下的人發現有可能違反法令,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為。
    (4)有意留下的人被確認為屬於以下①至③項。
    ①保利諾防止不正當行為法第2條第2項規定的流氓(以下簡稱“流氓”)(1991年第7號法律)),同一法第二條第六項規定的幫派成員(以下簡稱“幫派成員”), 流氓協會成員或流氓罪犯和其他反社會力量的罪犯。
    ②流氓黑幫或黑幫成員是控製商業活動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③有官員屬於幫派成員的公司
    (5)明確預料其他客戶實際發生或將會發生不便時。
    (6)有意留下的人明確被確認為傳染病。
    (7)對住宿,餐飲服務等附帶服務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8)由於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無法適應。
    (9)申請住宿的人未按第2條的規定立即提交設施要求的姓名,地址等時。
    (10)當酒店的工作人員承認打算入住的人可能會擾亂酒店的和平秩序,例如在設施內投訴和合理理由的要求。
    (11)根據福島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10條規定的情況。
  • 第5條(客戶轉售權取消)
    客人可以取消其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條件是他們提供給酒店以方便他們,並支付附表2中列出的取消費用(取消費用)。
    2如果客人不與客人聯繫,並且在住宿日當天下午6點到達(如果預計到達時間已明確規定,即使距離該時間超過2小時),酒店的住宿合同我們認為它會被客人取消,我們會處理它。
    3客人必須在酒店取消住宿合同之日起20天內按照酒店指定的方式支付取消費用(取消費用)。
  • 第6條(有權取消酒店的合同)
    在下列情況下,酒店可能會取消住宿合同。
    (1)當客人被認為違反法律,法令,公共秩序或有關住宿的良好禮儀和習俗時,或當認識到該行為已經完成時。
    (2)發現客人屬於下列①至③項。
    ①有組織犯罪集團, Boryokudan, Boryokudan半成員或有組織犯罪集團官員其他反社會力量
    ②流氓黑幫或黑幫成員是控製商業活動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③有官員屬於幫派成員的公司
    (3)當客人清楚地被確認具有傳染性時。
    (4)客人為其他客人造成其他麻煩的不便時。而且很明顯預計會出現重大的煩惱。
    (5)如果客人擾亂酒店的和平秩序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例如投訴或在設施內有合理理由的要求,酒店的工作人員在承認時。
    (6)申請住宿的人申請商業目的,在秘密預留的房間內追求自己的利益。
    (7)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不能入住的。
    (8)根據福島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10條規定的情況。
    (9)寢室香煙,消防設施等的惡作劇,其他不遵守酒店規定的使用規則禁止物品(防火要求)的情況。
    (10) 當博物館工作人員認識到在該設施的網站上張貼的作為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措施的“對客戶的要求”可能會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對其他客戶和博物館工作人員造成危險時。.
    (11) 根據第3條第2款的規定,申請住宿者沒有立即響應本設施的要求時。
    本酒店依據前款規定解除住宿合同時,解除原因符合前款第(七)、(八)項規定的,僅支付客人所接受的住宿服務。在剩餘取消原因的情況下,我們將在使用房間後支付全額罰款,即使是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務等。
  • 第7條(住宿登記)
    客人必須在入住當天在酒店的前台登記以下物品。
    (1)客人的姓名, 年齡, 性別, 地址和職業
    (2)對於在日本沒有住址的外國人,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和入境日期
    (3)出發日期和預定出發時間
    (四)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當客人打算用可替代住宿票幣的方法支付第11條的費用時,應在前款登記時提前出示。
  • 第八條(房間使用時間)
    客人可以在第二天早上3點至10點使用酒店的客房。但是,如果連續住宿,除抵達日期和出發日期外,您可以全天使用。
    2.儘管有上一款的規定,但為申請所針對的每個住宿方案規定的房間的使用時間優先。
    3.儘管有前款規定,酒店可以在同一段規定的時間之外回复房間的使用。在這種情況下,將收取以下額外費用。但是,房間的等值金額是基本住宿費的70%。
    (1)最多3小時,相當於房費的30%
    (2)長達6小時,相當於房費的60%
    (3)6小時以上是房間當量的100%
  • 第9條(遵守使用規則)
    客人必須遵守​​酒店在酒店內確定的使用規定。
  • 第十條(營業時間)
    酒店主要設施的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的詳細營業時間等將在隨附的小冊子,各地的公告,房間的服務目錄等公佈。
    (1)前台/收銀員, 上午7點30分至上午11點, 3:00 PM至10:00 PM(15:00至22:00)
    (2)宵禁, 12:00 PM(24:00)
    (3)食物和飲料等(設施)服務
    ①早餐, 上午7:00至上午9:00
    ②午餐, 上午11:30至下午1:30
    ③晚餐, 下午6:00至晚上9:00(18:00至21:00)
    (4)其他補充服務設施和商店將不時更改。請在當天前台諮詢。
  • 第十一條(支付費用)
    住宿費用的分解由客人支付,取決於附表1中列出的要點。
    2即使客人在向客人提供客人並且可以使用後不隨意入住,基本住宿費,額外費用和相關稅費將全額支付。
  • 第十二條(酒店的責任)
    如果客人在履行住宿合同和相關合同或違約時造成客人損壞,酒店將賠償損失的實際費用。然而,除非這是由於酒店導致的原因,否則情況並非如此。
    2酒店參加了火災保險和責任保險,以應對火災等問題。
  • 第13條(無法提供合同房間時的處理)
    如果酒店無法提供與客人簽約的客房,我們將盡可能在客人的同意下,在相同條件下安排其他住宿設施。
    2.不論前款規定,其他住宿設施不能放鬆的,酒店支付相當於取消費用的補償費給客人,賠償費用於賠償損失。但是,如果我們的酒店沒有理由不承擔我們無法提供的房間,我們將不會支付賠償費。
  • 第十四條(處理沉積材料)
    如果您存放在前台的貨物,客人,現金或貴重物品發生損失,損壞或其他損壞,酒店將賠償損失,除非屬於不可抗力。但是,對於現金和貴重物品,當客人申報現金和貴重物品的類型和價值時,如果酒店確認並且沒有將其記錄在記錄中,那麼在損壞發生後,即使您證明了它,酒店將賠償高達10萬日元的損失。
    2如果您希望超過10,000日元在前台蓋上商品,現金或貴重物品,請務必通知我們存款金額將超過10萬日元。根據內容,我們可能不會接受酒店的存款。
    3當酒店故意或疏忽造成客人攜帶的貨物,現金或貴重物品以及未在前台估價的物品而造成的損失,損壞或其他損壞酒店將賠償損壞。但如果事先未通知客人提供類型和價值的預先通知,如果在發生損害賠償後可以證明損害的數額,酒店將賠償最多10萬日元的損失。
    4即使我們根據第1和第2,3款對損害承擔責任,我們也不對以下事項負責。
    手稿,設計文件,設計,書籍和其他類似物品。那些記錄在計算機記錄介質上的。
  • 第十五條(存放客人的行李或便攜式物品)
    當客人的行李在抵達前抵達酒店時,我們將僅在酒店同意抵達前承擔責任,並將在前台辦理入住手續時交給客人。
    2當客人退房時,行李或攜帶客人的物品留在酒店時,我們等待業主與我們聯繫。我會詢問有關如何在通信中收到我的物品等的指示。但是,當業主沒有指示或業主不知情時,將其保存9天,包括發現日期,然後送到最近的警察局。
    3前兩款規定,旅館關於行李寄存或攜帶物品的責任,在第一款的情況下,限於前款第一款的規定,應符合規定第2款。
  • 第十六條(停車責任)
    無論客人是否使用酒店的停車場,無論車輛的鑰匙是否存放,酒店都會藉出一個地方,並且不承擔車輛管理的責任。但是,如果因停車場管理中酒店的意圖或疏忽造成損壞,我們將收取賠償金。
  • 第十七條(客人的責任)
    當酒店遭受客人故意或疏忽損壞時,客人應賠償損失。
    2為了順利地根據住宿合同獲得住宿服務,當客人認識到提供了與住宿合同內容不同的服務時,必須及時通知酒店。即使它沒有得到承認,因此,它將它視為已被客人放棄,我們將處置它。
  • 第18條(管轄法和管轄法院)
    有關酒店與客人之間的住宿合同的爭議應為由當地法院或對酒店所在地具有管轄權的簡易法院管轄的專屬管轄法院,但須遵守日本法律。

附件1

  • 住宿費的計算方法(第2條第1款和第11條第1款關係)

    客人支付的總金額

    *基本房價以酒店提供給客人的房價為準。
    *兒童費用適用於小學生以下,提供與成人相當的膳食和床上用品時為成人費用的 70%,提供兒童膳食和床上用品時為 50%,僅提供床上用品時為 3,000 日元+消費稅。不提供寢具和膳食的 3 歲以下(2 歲以下)嬰兒將收取 1,000 日元 + 消費稅作為設施使用費。
基本住宿費換房間+早上·晚餐費
額外費用額外的食物和飲料(早上·晚餐以外的食物和飲料)和其他使用費
其他稅消費稅,與基本住宿費相關的溫泉稅和額外費用

附表2

  • 取消費用(取消費用)(第5條第1款關係)
  • ※ 即使在住宿當天超過18:00,如果沒有提前聯繫也看不到,則認為是取消(取消)的取消,並且支付100%取消費(取消費)沒有出現 。
    ※ 22:00之後取消(取消)聯繫將被視為第二天的取消。
    注1,%是取消費(取消費)與基本住宿費(房費+早餐/晚餐費)的比例。
    注2.如果縮短合同日期,無論縮短的天數如何,都將收取1天(第一天)的取消費(取消費)。
    3.如果超過20人的部分合同被取消,則在住宿前8天內入住的人數的10%(當天之後申請的當天)如果出來,則為將匯總)我們不會收到相應人數的取消費(取消費)。
  • 補充規定
    2005年11月1日, 發布
    2015年5月30日, 調整
    2016年6月4日, 調整
    2021 年 8 月 15 日修訂